依靠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支撑和保障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
(62)而且,如果某届英国政府要依靠其苏格兰籍的下院议员获得整体的多数(正如以前出现过的那样)时,那么,利用他们通过有关英格兰内部事务的法律会加大英格兰抗议的可能性,这一抗议反对整个权力下放政策,反对苏格兰籍下院议员在英国议会对英格兰内部事务投票的权利。(67)经常被提出的建议是,苏格兰籍下院议员应该(或者应指示他们)选择忘我条例(a self-denying ordinance),不再参与只涉及英格兰的政策和立法事务的辩论和投票。
在2011年5月的大选中,苏格兰民族党赢得了苏格兰议会129席中的69个席位,这让资深的政论家和一般大众都大吃一惊。许多不同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包括:王室作用的下降甚至对其尊崇的降低。截止1990年代早期,终身贵族构成了上院的三分之一,尽管他们经常是上院每场必到的与会者和发言者的多数。欧洲议会本身就不是一个强力的立法机构,其问责欧盟部长和官员的能力非常有限。通过接受欧共体的成员身份,联合王国加入了一个联盟,而这个联盟基于不同的法律原则,运行规则也不同。
尽管它明显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议院,但是,这种选举制度能否产生一个真正代表选民的下院却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这些特征中的以下三个将是这篇论文讨论的主题:王在议会的主权、法治、行政机关直接向立法机关与间接向人民负总责。(131) 寻求能够支撑这样一种事业的价值体系一直就是本文首要的主题,不过因篇幅有限,不得不将民主政治这一关键问题略过。
(51) 而且因为信息与责任机制结合在一起,所以透明原则很快也就加入到了善治价值的三元组中。法治导出了另外一套原则,它们形成了行政法的内容。(117) P. Sands, Lawless World, London: Penguin, 2005.(118) Leftwich,Governance,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in the Third World, pp. 605~611.(119) Grindle,Good Enough Governance: Poverty Reduction and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p. 525.(120) Weiler,The Rule of Lawyers and the Ethos of Diplomats: Reflections o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Legitimacy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可访问www.jeanmonnetprogram.org/papers No. 00/0090(Part Ⅲ)。他们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资质多年来一直是不假思索地被接受,但最近开始经受详细的审查。
斯堪的纳维亚的行政法传统还有所不同。当然,这种观点并非绝对的。
(73) 英格兰典型地属于这种情形,在英格兰为争取资讯自由的斗争非常激烈,法院更倾向保护官方秘密。(103)六、全球治理的行政法原则具有同一性还是多样性?本文基本的主张一直就是,无论如何都很难确定的一套普世的行政法原则,既不受欢迎也不是特别可取。(50) 即使只是对捐赠国而言,即便在那些政府并不民主的国家,善治似乎也需要责任机制。(59) Ibid.(60) 关于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洲的散播,参见D. Farnham(et al), New Public Managers in Europe, Basingstoke: Macmillan, 1996。
可参见J. M. Auby, Traité de Contentieux Administratif, 1984。行政法主要是西方的产物,作为一种控制公权力的工具于19世纪晚期成型。(55) 追求全球行政法与追求新世界秩序的世界民主的关联在于参与这一概念。(130) 因为决定者逃避责任性实在是太容易了,民主也是脆弱的。
(99) 而最新的人权文本则进一步推动了这一进程,加入了一项所谓的第四代人权。(30) 这也导致了公法与公法人影响力同样不受欢迎的式微。
法律全球化的怀疑者关心的主要是架构而非原则问题。欧盟的每个机构应当明确说明并承担它在欧洲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的责任。
(48) 因此,韦勒预计,通过《争端解决谅解协议》专家委员会获得的将是,符合经济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一系列裁定将被逐渐用来替代政治过程谈判的结果。(79) 全球行政法为什么要保障这种利益?凭借这种参与程序获得正当性软弱的跨国管辖权,为什么允许其胜过正当性强大的民族国家的法律?这些更宽泛的问题对于全球行政法的正当性至关重要,将会留待本文最后进行讨论。在一个与英联邦公共行政与管理协会和国际行政科学学会共同运营的互动网站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广的全球善治方案体现的也就是这些。实际上,在全球层面,各种不同观点的拥护者正在进行激烈的意识形态上的战斗。还包括立法和政府与行政官员为实施政策而设定的条例,甚至以其为中心。(93) 为了把它们更牢固地别入人权的圣殿里,往往会提出一种尊严的解释以证成正当程序的权利。
五、作为行政法原则渊源的人权: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权利为所有的普通法制度所接受(81),而且也被其他很多法律制度认可(81)。我们认为,在欧洲公共行政中引入善治标准的是在1999年一系列臭名昭著的腐败丑闻震惊欧盟之后(6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的第一份《公共管理与治理》(PUMA)报告,即《公共服务中的伦理》。
③ Cassese,Shrimps, Turtles and Procedure: Global Standards for National Administrations, IILJ Working Paper No. 2004/4, p. 19.④ F. Snyder, Governing Economic Globalisation: Global Legal Pluralism and EU Law, 2002, pp. 10~11.⑤ Kingsbury, Krisch and Stewart,The Emergence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68 Law Contemporary Problems, 2005, p. 15.⑥ Snyder,同前注③文,p. 11.⑦ Muchlinski,Globalisation and Legal Research, 37 The Int'l Lawyer, 2003, pp. 221~237.⑧ 进一步的讨论,参见P. Cane, 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 Morality,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2。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结构性改革方案的失败刺激了其对善治的兴趣
(23)但是正如澳大利亚主流行政法教科书的作者所述,行政法原则的界定是一个鲜有论述者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因为这最终取决于人们想要从行政法中获得什么。第三波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文化传入。
当然,为什么借自西方制度的行政法律规范不能成功地扩散到全世界,对此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45) Craig,Formal and Substantive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Public Law, 1997, p. 467.(46) 2 J Int'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59), at pp. 7-43;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Principles and Definitions(1966).(47) Weiler,The Rule of Lawyers and the Ethos of Diplomats: Reflections o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Legitimacy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载www.jeanmonnetprogram.org/papers No.00/0090(Part Ⅲ)。(20) 行政法还应当包含规定行政机关如何合理制定规则的一套规则。我们认为这些理念包括公开、公平、参与、责任性、一致性、理性、司法与非司法救济程序的可得性、合法性与公正。
认识到这个问题后,迈克尔·塔格特通过将公开、公平、参与、公正、责任性、诚信与理性罗列为主要从行政法提炼出来的公法价值加以回避。例证就是,欧洲法院被推向了经济宪政主义的方向,这不仅仅是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立场,而且也是由其主要对话者推动的。
不过,通过行政法的机制,典型的如监察专员、特别裁判所或司法审查实现获取政府信息的立法性保护,显然使其进入到了行政法的界限。⑥ 换句话说,调整特定全球商品链条的法律规则和实践网络,必然会体现这一链条中的影响力和权力结构。
③ Cassese,Shrimps, Turtles and Procedure: Global Standards for National Administrations, IILJ Working Paper No. 2004/4, p. 19.④ F. Snyder, Governing Economic Globalisation: Global Legal Pluralism and EU Law, 2002, pp. 10~11.⑤ Kingsbury, Krisch and Stewart,The Emergence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68 Law Contemporary Problems, 2005, p. 15.⑥ Snyder,同前注③文,p. 11.⑦ Muchlinski,Globalisation and Legal Research, 37 The Int'l Lawyer, 2003, pp. 221~237.⑧ 进一步的讨论,参见P. Cane, 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 Morality,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2。(55) 追求全球行政法与追求新世界秩序的世界民主的关联在于参与这一概念。
这体现的事实是,行政法的主要制度是在19世纪确立的,通常以着重强调三权分立或权力功能性分离的宪法为背景。她尝试建构一种跨司法沟通的类型,涵盖了法官就权利观念进行轻松国际交流的各种方式。更细的规则则界定什么是听证,通常是在判例法中。(95) Richardson,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rocess, in G. Richardson and H. Genn (eds.), 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ment A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114.(96) 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51) 而且因为信息与责任机制结合在一起,所以透明原则很快也就加入到了善治价值的三元组中。(116)全球化的倡导者通常假定,引入全球标准将有助于确保所有重要参与者的全球性活动的合法性,最后会带来普遍的拉升。
(130) 因为决定者逃避责任性实在是太容易了,民主也是脆弱的。(86) Case 222/84 Johnston v. Royal Ulster Constabulary[1986]ECR 1651.(87) Heylens, supra note 85.(88) Anthony,Community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UK Administrative Law: Delimiting the‘Spill-OverEffect, 4 European Public Law, 1998, p. 253.(89) P. Weil, Le Droit Administratif,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Paris, 1973, p. 80.(90) Abraham,Les principes généraux de la protection juridictionnelle administrative en Europe: L'influence des jurisprudences européennes, 9 European Public L Rev, 1997, pp. 577~582.(91) Case 17/74 Transocean Marine Paint v. Commission[1974]ECR 1063. 还可参见H. P. Nehl,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EC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8。
一、引言全球行政法的概念提出了一系列极富争议且难以回答的问题。他们是在民主赤字的厄境中进行操作,市民社会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被边缘化。